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
发稿部门: 投稿部门: 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20-09-30 访问次数: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
苏卫院〔2012〕29号 关于印发《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办)、处(室),各附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校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1.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2.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3.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主
(共印28份) 附件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依法获取我院信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学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扎实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服务社会、日常管理以及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应予以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要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方便民众、有利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各项信息。 第四条 学院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院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 学院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信息公开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办)、附属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处(室)、系(部、办)、附属单位,要与有关处(室)、系(部、办)、附属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学院任何处(室)、系(部、办)、附属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要及时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反映,各相关处(室)、系(部、办)、附属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学院有关处(室)、系(部、办)、附属单位要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1.学院名称、学院章程、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思想、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专业设置、学院领导、学院建设与发展等基本情况。 2.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计划、政策、程序和相关纪律等规定。 3.各类收费的项目、依据、时间、标准与投诉方式等。 4.学院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5.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因学院工作实际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向教职工和学生公开的事项: 1.关于学院发展的重要事项,包括学院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要事项。 2.关于学院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的规划、师资建设和有关情况,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有关情况,重点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教改立项有关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教学科研、科技开发以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和有关情况,基建的规划、重大项目立项和有关情况,对外合作交流规划和有关情况,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其他有关学院建设的重要事项。 3.关于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包括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和专项经费包括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基建工程和重大修缮项目招投标制度及工程决算情况,大宗物资采购程序及招投标制度,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社会捐赠情况,其他有关重大经济活动事项。 4.关于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包括有关工资、奖金分配政策和执行情况,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及实施情况,教职工职务和职称评聘政策、指标、评审程序及结果,教职工竞聘上岗的条件与结果,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表彰决定,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政策决定,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5.关于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其他代办费用收费标准及依据,学生管理制度及奖惩事项,学生各类先进称号的评选情况,贫困生资助及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其他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事项,包括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工作职责,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结果,领导干部外事往来及出国出境情况,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事项。 7.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和涉及学院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因学院工作实际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除规定的学院各系(部、办)、处室、附属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各系(部、办)、处室、附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本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五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并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系(部、办)、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事项,并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院各系(部、办)、处室、附属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予以公开,主要形式包括: (一)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公告栏等各种校内外媒体; (二)新闻发布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 (三)年鉴、会议纪要、工作信息或工作简报; (四)其他有效的信息公开形式。 第十八条 学院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设立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各处(室)、系(部、办)、附属单位或个人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院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学院定期将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处(室)、系(部、办)、附属单位办公地点及图书馆、档案室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院相关部门负责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可发放给新生和新聘教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要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难以确定的,要及时报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要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有关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授权信息拥有的处(室)、系(部、办)、附属单位公开;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院长办公室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要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能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要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要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要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时,应填写《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处(室)、系(部、办)、附属单位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电子版。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电子邮箱yzbgs@szhct.edu.cn。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 (三)口头申请。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处(室)、系(部、办)、附属单位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学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要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一般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院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要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要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学院各系(部、办)、处室、附属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卫生厅的监督检查。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要有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处(室)、系(部、办)、附属单位要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8月底之前报送院长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根据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或个人认为学院或有关处(室)、系(部、办)、附属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领导小组收到举报后要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认为学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还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举报,也可以向国家教育部举报。 第三十二条 学院有关处(室)、系(部、办)、附属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各系(部、办)、处室、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办)、附属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作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吕俊峰 副组长:侯永生 姜巧玲 成 员:各处(室)、系(部、办)、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为学院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成员: 主 任:侯永生(兼) 副主任: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财务(审计)处、工会主要负责人 附件3: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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