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稿部门:    投稿部门: 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18-09-27    访问次数: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第32号教育部令),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职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四条 职代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职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十)选举职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及工会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职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和学校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职代会代表,一般由二级基层工会组织本工会教职工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的比例一般应占教职工人数的20%左右。

第十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育人为中心的特点,其中教师的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  职代会代表的管理。

(一)当选的职代会代表应由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代表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在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二)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正式代表调离学校的、在届期内退休的、因长期出国或工作借调在届期内不能回校工作的,不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在校内调动岗位,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动后所在分工会代表团的活动。因公出国、工作借调人员,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工作、但在届期内可以参加下次职代会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不计入当次应到会人数。

 (四)代表接受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本部门的代表。

 (五)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本选举部门代表人数低于应选人数或本部门总支书记、分工会主席不是代表的,可以补选本部门的代表。代表的补选方式按照代表的选举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职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职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职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职代会每届届期为四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代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校党委、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职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召开职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工会负责人参加的职代会筹备工作组。提出职代会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筹备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召开职代会换届大会,可以邀请学校有关党政领导、不是代表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工会主席、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职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议的特邀、列席代表由职代会筹备工作组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职代会换届大会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正式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职代会筹备工作报告;听取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职代会换届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在职代会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团团长、教师和工人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职代会筹备工作组提出建议人选,经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秘书长可由专职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职责是: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的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民主管理与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生活福利和妇女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程序可以新增和撤销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围绕职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职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在职代会执委会领导和职代会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完成职代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各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实行替补制。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的调整和替补,由专门委员会讨论确定,上报执委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职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职代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需要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议案,应经过代表们的充分讨论酝酿,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再提交会议逐一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职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处理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二级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以二级基层工会为单位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可以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也可以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原则上8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产生的方法参照学校职代会的相关规定,代表名额可根据本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自行确定。各二级单位选举产生的学校职代会代表为本单位二级职代会的当然代表,可以不占二级职代会代表名额。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听取审议本二级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财务运行情况报告和津贴分配方案,重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表决通过本单位决定的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本单位制定的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对本二级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征集和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第三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本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任期原则上与本二级单位党组织任期相同。校职代会执委会及秘书处应做好对各二级单位职代会的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应由执委会秘书处拟出修改草案,提交执委会讨论同意,报学院党委同意后作为议题,提交职代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职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卫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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