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发稿部门:    投稿部门: 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18-09-30    访问次数: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活动(包括设立、换届、履行职责和运作等)遵循的基本理念是:坚持教授治学,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学术规范,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的学术声誉和严谨学风,致力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和国家教育、科研相关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5-19人,人数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正、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在任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但在需要时可由学院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1-2人。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学术造诣深厚,学风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并关心教育事业,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的能力,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专家。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为:

由有关二级学院(系、部)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根据任职条件,按照确定的名额推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代表以及学院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省级科技人才项目代表等为候选人,然后经由上届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为兼顾学校学科、专业平衡,可由院长直接聘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专家代表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其名额不超过2名。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经上述程序产生的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院务会审议,并由院长签署和颁发聘书。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相关投诉举报,经调查如有确凿事实依据,学术委员会应予以认真研究并做出相应调查评议意见,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含2/3)。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空额可以根据需要按照程序决定增补或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选举操作办法在换届前制定细则,经上届学术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术发展(包括专业建设和学术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二)审议学校教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三)审议学校科研管理制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方法;

(四)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评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七)对教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八)审议、评定学校认为需要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形成意见交学校有关部门。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1/3)委员提议而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必须向秘书处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条  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接受询问或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部门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部门。

第二十四条在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内,如有人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异议,可提出复议。复议事项需先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书面征得1/3以上(含1/3)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根据需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和以权谋私,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不得片面代表本部门的利益,不得在会外擅自泄露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一经查实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全体会议休会期间提出的提案,交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整理,同时呈送给主任、副主任。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提案进行讨论。一般在接到提案一个月内须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基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二级学院(系、部)报学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可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并依据本章程制定其章程,报学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本部门范围内的或受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重大学术事宜。

三十二基层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

基层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部门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的专家代表及2名相关专业校内其他部门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代表共同组成。

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投票产生,其中担任本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学者一般不得超过1人。

第三十三条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根据任职条件提名、差额选举或审议产生。

本部门委员人选由基层部门负责人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专业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经本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差额选举产生。来自校内其他部门的委员人选由本部门负责人提名,全体本部门当选委员审议产生。

第三十四条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4年。选举办法由各部门自行制定。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学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院务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苏卫院科2014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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